一、借阅规则
1、读者凭证入馆后可在各阅览室借、阅图书。
2、读者可从公共检索终端检索馆藏书目和所需图书的流通状态。
3、读者可在总服务台办理图书借、还、续借手续。办理借、还图书手续时,请读者现场确认本人借、还记录。
4、读者凭自己的借阅证借书,不能由他人代办,但他人可代还书。
5、续借图书时,每种图书只能续借1次。
二、读者借阅权限
借书总量(册) | 借期(天) | 续期(天) | 借阅范围 | 丢书罚款 | 污损罚款 | ||
本、专科学生读者 | 10 | 30 | 30 | 可借各类图书,工具书、现刊、过刊及报纸仅供室内阅览 | 无法赔付同版图书,以3至10倍罚款并收取2元加工费 | 处以0.5元至图书10倍价罚款 | |
教师读者 | 15 | 120 | 30 |
三、借阅逾期及书刊污损、丢失赔偿制度
爱护图书是每个读者的义务。读者应养成爱护书刊的习惯。为保障本馆藏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以利于书刊的正常流通,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读者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1、读者对借阅的书刊必须爱护,妥为保管,若有损坏遗失,必须负赔偿责任,及时申请处理和办理赔偿手续。
2、读者对借用的书刊应当面检查,若有问题,如有批点、转角、划线、涂改、污损等情况可交工作人员确认并加盖印记,以分清责任。
3、读者对书刊如有转角、批点、涂改、污损等情况,若损坏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按每面0.5元罚款处理。损坏书刊封面或封底,每项罚款2元。损坏或撕毁书刊条形码,每个罚款5元。损坏或撕毁书刊磁条,按偷窃书刊处理。
4、读者遗失书刊或严重损毁(指严重污损、剪割、拆散以至失去加工整修价值)书刊,以购同版本书刊或经本馆同意的新版本赔偿,并交纳书刊加工费2元。赔偿的书刊必须整洁完好,污涂损者不收。报失后允许1个月内购买,不计超期费。报失前或报失1个月后未赔偿的超期费,按借阅规则有关规定处理。赔偿原版书后,被损坏的书刊可退还赔偿人。
5、遗失或严重损毁各种载体的文献如不能以同样版本赔偿时,则按参考价值、添购难易程度、馆藏复本量及文献出版年代等折付赔偿金。
(1)1989年以前出版的单本书:复本量在五册以上的按原书价的8倍赔偿,复本量在五册以内的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
(2)1989年至1993年间出版的单本书:复本量在五册以上的按原书价的4倍赔偿,复本量在五册以内的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
(3)1994年以后出版的单本书:按原书价的3倍赔偿。
(4)多卷书:遗失或损坏多卷书中的一册或数册,按整套价格3倍赔偿,未遗失或损坏的书刊归图书馆所有。
(5)读者遗失或损坏特许借阅的保留本或工具书,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
(6)报刊:遗失或损坏当年的报刊,可在一个月内赔偿原版同样报刊,并收加工费5元;购不到同版同样原报刊的,按该报刊全年订购费赔偿并收加工费5元。
(7)凡遗失或损坏视听资料者,视损坏程度处以10至15元罚款外,还要购回原样的视听资料,否则按2倍赔偿(属书刊配套的视听资料,按书刊定价2倍赔偿)。损坏或遗失随书光盘的,按每盘5元赔偿。
(8)读者遗失的书刊赔偿后一个月内找到原书刊且无损坏时,可将原书刊还回图书馆,凭赔款收据退还赔款(加工费不退),过期不再办理。赔偿原版或新版书刊者,不办理退还书刊手续。
(9)凡偷窃书刊者,一经发现按所窃书刊原价的5倍处罚,不足30元的,按30元处罚,停止其借阅权6个月,并根据学校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10)撕去书刊中的插图、文章、画或附表等据为己有者,以盗窃论处,除以现书刊的价格5倍罚款外(书刊归图书馆),还要通知其所在学院进行教育,必要时在全校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