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据中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指的是“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
二、决策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是指事关图书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的决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重大决定的贯彻执行;
2.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综合治理工作等;
3.图书馆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与调整,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4.图书馆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5.图书馆的教学、科研、学生服务、对外交流合作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图书馆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调整;
7.图书馆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8.图书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的审定;
9.涉及图书馆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10.图书馆重大奖惩事项,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候选人的推荐;
11.图书馆重要资产的处置,基本建设项目安排和建设方案;
12.涉及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3.重大活动的安排;
14.领导班子认为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图书馆内部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配备、调整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任免的意见建议;
2.图书馆人才引进、岗位聘任等重要人事工作的意见建议;
3.向学校推荐干部;
4.图书馆人员相关责任追究事项和党纪政纪处分建议;
5.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
6.图书馆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的推荐;
7.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图书馆规模条件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图书馆承担的国家、省、相关部委和学校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图书馆承担的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等重要合作项目;
3.图书馆承担的重大社会服务、合作项目;
4.图书馆重要设备、大宗物资和服务等的采购(1万元以上);
5.图书馆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1万元以上);
6.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图书馆所规定的党政负责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图书馆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1万元以上)、专项经费的调整和使用;
2.未列入图书馆年度财务预算(1万元以上)的追加项目经费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3.图书馆受赠捐的大额度资金(1万元以上)及物件使用方案;
4.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所有大额度资金使用都要符合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符合程序,报送学校审批。
三、决策形式
第七条 图书馆“三重一大”事项,通过班子成员和馆务会议行使决策权。会议成员主要有:馆长、副馆长、各部室负责人等,其他人员可根据需要列席。
四、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九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图书馆党政负责人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审阅通过后送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在会前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规定的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应到会人员与会方能举行。必要时,可邀请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出席,其他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分析、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作出决定采用表决制,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表决可根据讨论内容,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各自分工组织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予以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五、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以及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图书馆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每年向党委办公室报告,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图书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和领导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审计处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监督制度。图书馆党支部纪检委员、图书馆分工会主席等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图书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六、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5.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泄露应保密的会议内容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轻重,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